自110年1月1日起,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調高為10.5%(職業工會)

類別:工會最新訊息 2020/11/12

一、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辦理。

二、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,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7.5%至13%;修正之條文自98年1月1日施行時,保險費率定為7.5%,施行後第3年調高0.5%,其後每年調高0.5%至10%,並自10%當年起,每兩年調高0.5%至上限13%。故自110年1月1日起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高為11.5%,又依照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2項及行政院91年12月27日院臺勞字第0910061906號函規定,自本法施行之日起,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調降1%,亦即110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,應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10.5%計算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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